对于金融体系来说,随着去杠杆进程的推进,金融体系内原有的消化风险机制可能不再适用,因为除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外,债券波动、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互联网金融、外部冲击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同样对金融体系的安全产生威胁。
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点
部分小银行非理性扩张的风险。与大型银行相比,部分中小银行内在脆弱性突出,有可能成为区域金融风险的触发点。一方面,部分中小银行负债过度依赖同业资金,整体杠杆率偏高,受金融去杠杆的冲击也比较明显。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银行存在股权背景和股权关系复杂、公司治理不健全、风险内控机制薄弱、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经营行为偏离市场定位,高管人员频繁更迭,甚至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盲目投资等违规行为,很容易遭受政策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冲击。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20多年,新设立很多商业银行,但还没有真正出现过银行破产倒闭的案例,要做好未来几年个别经营不善的小银行被兼并收购甚至直接破产倒闭的思想准备。
部分金融中介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风险。中国金融体系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几大类金融机构,还有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大量类金融机构提供各种各样的专业化辅助服务。但与银证保受到严格监管不同,这些机构所受监管相对薄弱,或者游离于金融市场边缘,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一是信用评级虚高的“评级泡沫”。主要表现在信用评级偏高、评级调整不合理、高评级债券违约等问题。二是信用担保公司偏离“担保”本意。一方面,正规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少、收费高,成为融资难、融资贵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量非正规担保公司、包括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从事民间融资和资金调剂活动。三是类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等现象依然存在。
产融结合背景下的资本套利风险。我国产融结合主要是产业资本主导,即产业资本实体把部分资本投入到金融机构。自2010年以来,我国形成了一轮产融结合的高潮,催生了大量涉及金融的企业集团以及涉及金融的地方性控股集团。同时,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量民营资本转型投资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布局金融业来加强对集团融资的支持和实现多元化经营,甚至不少大型民营企业将金融领域作为转型的战略方向。产融结合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但也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潜在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扩张的风险。“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近几年,凭借在场景、账户、流量、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互联网企业布局金融业务,形成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一体的封闭“金融生态圈”。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问题和风险也日益凸显。一是监管不完善。金控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集团整体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白。二是民营金控管理混乱。监管缺失滋生不透明交易、缺乏有效信用管理机制、治理不善、经营乱象等诸多问题。三是关联交易带来传染和规模风险。金控集团组织结构上的复杂性使得关联交易隐蔽性增强,投资者、债权人,甚至控股公司高管层都难以清楚了解公司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单独子业务风险的溢出效应增大。部分金控通过控股金融机构大量举债,通过关联交易和业务交叉放大杠杆,导致金融控股集团过度膨胀,导致金控集团的集团风险放大。
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的建议
做好中小银行风险的前瞻性防范。督促中小银行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定位,不要盲目开展多元化经营。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快补齐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短板,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救助机制,针对部分高风险中小银行的处置预案,重点盯防,预先储备好直接注资、财政担保、组织其他机构接盘等救助手段,确保一旦有事可以快速响应、从容应对。
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范产融结合。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政策,包括严格准入条件、加强资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健全风险隔离机制等等。另据媒体报道,央行也正牵头开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点。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由央行牵头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产融结合的日常监测和并表监管。并表监管对象要把SPV公司包括在内,复杂业务监管要坚持穿透原则,并要求“定期报告”。此外,也应该加快建立专门针对中央企业的金融业务风险监控报告体系,防范个别央企脱离主业单纯做大金融业务。
做好金融业扩大开放背景下的风险防范。一是确保金融业开放与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坚持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平衡的原则,对每一项即将开放的金融业务,都要先进行风险防控能力评估,避免出现因金融开放而发生的风险。二是加快出台和修订相关监管细则,填补监管空白。在对现有主要业务监管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监管制度立法计划,做到先规范后开放,国际接轨、监管有力。三是按照《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有关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核心骨干员工的特殊激励政策,防范人才流失。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潜在的金融风险,除了金融供给体系方面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居民包括很多小微企业金融知识匮乏,小微企业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容易在金融诈骗中上当受骗。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一是要加强立法,突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整体规划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要加强教育,将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规划,引入到中小学义务教育课程之中,并作为大学选修课程。三是要定向宣传,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群体、农村居民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服务,重点是提高这部分居民识别金融欺诈风险的意识和能力。